随州日报通讯员 王丽雯
“现在开庭!”随着一声响亮的法槌声,近日,曾都区人民法院何店法庭通过庭审直播,开庭审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。
原告阳某系某小区业主,诉称其通过小区业委会张贴的《声明》才得知,该小区已于2017年12月5日成立业主委员会,但业委会自成立至今未公布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相关信息。因此阳某将该小区业委会诉至该庭,要求其公布业主应知情的相关信息。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,终以不同意调解结束本次庭审。
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,对哪些事项拥有知情权?在此,法官提醒广大业主,应享有以下知情权:1.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、使用情况;2.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,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;3.物业服务合同、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;4.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处分情况;5.其他应该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。同时,也提醒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,促进业主组织建设、运营的规范化,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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